服务热线:133 6655 6600
发布内容
当前位置: 现代供热网 技术交流 正文

暖气不热,怎么办?能退费吗?

28 2025-12-31

11月15日,北京正式开启供暖模式。每年这个时候,“暖气不热”“管道漏水”“想停暖不让停”等问题总会集中爆发,业主、租户、物业、供热公司之间的权责之争也随之而来。

室内温度不达标,到底还交不交供暖费?单方申请停暖可行吗?暖气管道跑水淹了邻居,该谁来担责?

别慌!律师和法官特意给出维权指引,核心就一件事:证据留存是主张合理诉求的关键。下面这3个焦点问题,帮你一次性理清!


焦点一:供暖温度不达标?可以酌减供暖费,但要留好证据

“一到冬天,回家加班只能躲在被窝里”,租住在四环内老旧小区的刘女士,连续两年被室内低温困扰。她租住的一室一厅,去年整个冬季室温基本徘徊在18℃的最低标准线,只能靠空调、电热毯辅助取暖。

更让她糟心的是,供热公司上门测温显示超过20℃,但自己的温度计却只有18℃,而且上门时间还都是白天室外温度较高的时候,一早一晚的低温时段根本没覆盖到。

其实,像刘女士这样因温度不达标拒缴供暖费的情况很常见,每年都会引发大量诉讼。从过往判例来看,只要业主能举证室温未达标,法院通常会判决酌减供暖费。

比如通州居民袁某,因连续两年欠缴供暖费被热力公司起诉。他提交了双方签字确认的两次测温记录,分别是17.5℃和15.8℃,最终法院支持了他的诉求,对供暖费进行了酌减。

但要注意:不少业主因为拿不出有效证据,最终被判决“足额缴费”。所以,证据留存一定要做好!

维权支招:这样留存证据才有效

北京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毅表示,根据《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正常天气下,供热人应保证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业主若认为温度不达标,可按以下方式留存证据:

  1. 保留投诉或维修记录,要求供热单位或监管部门上门测温,清晰记录测温时间、地点、室温及问题,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

  2. 若不认可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

  3. 自行测温时,可录制视频作为辅助证明,要完整记录不同时段、不同区域室温,以及室外天气、室内密封状态;建议用带“时间戳”的手机App,明确拍摄时间和地点,固定证据。

退费标准明确:按温差比例退

合同中已明确室温不达标时的退费规则,计算公式为:

退费额=日热费单价×温度未达标卧室/起居室计费面积×未达标天数×退费比例

具体退费比例:

  • 低于约定温度2℃以内:退费40%;

  • 低于约定温度2℃(含)以上、4℃以下:退费60%;

  • 低于约定温度4℃(含)以上:退费100%。


焦点二:家里太热能申请停暖吗?满足条件才行,还要交基础热费

有人愁暖气不热,也有人吐槽“家里太热”:“开窗都27℃,晚上得开空调制冷才能睡着”。还有人因为房屋长期空置,想申请停暖。

田毅律师表示,供暖具有强制性和公共性,用户不能单方拒绝接受供暖服务,申请停暖必须满足一个核心前提:不影响其他用户及共用供热。

根据《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空置房屋满足条件可免除部分供暖费,具体要求:

原则上需在当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与供热公司协商停暖时间、基础热费等事宜,签订暂停供热协议后才能停暖,且仍需按一定比例缴纳基础热费。

这些误区要避开

1. 擅自改自采暖不可取:曾有业主因供暖不达标,擅自切断供暖管道装壁挂炉,拒绝交供暖费。法院判决指出,集中供暖小区业主若想改自采暖,需与供暖单位协商一致,否则无权单方更改,也不能以此拒交费用;

2. 提交停暖申请要留痕:有业主向供暖公司发停暖声明后,对方未回应也未办理手续。后续供暖公司起诉追讨费用时,法院查明该小区房屋具备分户供暖条件,且业主已提交有效申请,最终判决业主仅需支付部分基础热费。法官强调,供暖单位收到停暖申请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答复,不同意需作出合理解释。

焦点三:管道漏水淹邻居?业主、租户、物业、供热公司责任这样分

供暖季还有个高频纠纷:管道漏水致财产损失,业主、租户、物业、供热公司容易互相推诿。其实责任认定有明确标准,关键看各方是否尽到义务。

案例参考:三方均有过错,各担三分之一责任

某小区601号房业主李某,购入房屋时上任房主已拆除供暖管道,他未修复就出租给某房地产公司当员工宿舍。供暖季前,热力公司张贴了打压试水通知,但承租方未留人值守,导致管道漏水,楼下业主损失6万元。

法院认定三方均有过错:

  • 业主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在出租前检查修复供暖设施,未尽安全保障和维修义务;

  • 承租方:未检查供暖设施是否完好,试水期间未留人,未尽使用人注意义务;

  • 热力公司:未切实履行管道及配套设施的检查维修义务,未尽供热单位管理责任。

最终判决三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

各方责任清单:谁没尽义务谁担责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迟倩楠明确了各方义务,未履行义务导致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业主责任

  • 不得擅自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确需拆改的需经供热单位确认;

  • 出租前确保供热设施安全可靠,老化管道、阀门及时报修更换;

  • 关注供热通知,试水期间家中留人;漏水后及时联系物业、供热公司,消极处置导致损失扩大的,需承担扩大部分责任。

2. 租户责任

  • 定期检查设施状况,正确使用供热设施;

  • 关注物业通知,试水期间家中留人;

  • 发现问题及时与房东、物业沟通处理。

3. 供热公司责任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供热单位需建立巡检制度,对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未履行巡检维修义务、操作失误或未及时响应报修导致漏水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4. 物业责任

配合供热公司完成供暖工作,做好管道井、楼体防水、公共区域管道等设施的管理维护,疏于管理造成漏水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再划重点:供暖季纠纷维权,核心是“留好证据+明确责任”。遇到问题别冲动,先固定证据,再按规则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希望大家都能温暖过冬,远离纠纷!(转载自北京晚报)

声明:本站文章来源转载仅供参考学习,转载内容合法性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将依法配合处理侵权纠纷,转载内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已尽力标注来源,若有疏忽请联系更正,如果有侵权请联系我们24小时之内删除13366556600

热线电话
133 6655 6600
热线电话 微信咨询
回到顶部 回到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