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气忽冷忽热,不少网友发抖音或微信朋友圈,说家里暖气是凉的,放出来的都是冷水,询问供热公司,得到的答复竟是“甭管暖气热不热,你家室温够18℃,就是达标了”。这话听着好像有点道理,但其实是在偷换概念。今天必须跟大家掰扯清楚:供暖期内,就算室内自然温度到了18℃,供热公司也绝不能擅自停暖。首先得明确一点,18℃这个温度,可不是让你舒舒服服过冬的“温暖线”,而是国家给供热公司划的“底线”。根据《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和《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居民用户卧室、客厅的温度全天不得低于18℃,这是保障大家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的最低标准,就像最低工资标准一样,是底线,不是上限!想想看,18℃是什么概念?你在家得穿厚睡衣、盖厚被子,稍微坐一会儿就觉得手脚发凉,老人孩子更是容易着凉。要是供热公司因为白天天气暖和,室内温度暂时达标就停暖,到了后半夜气温降下来,暖气又凉着,室温很快就会跌破18℃,这时候谁来保障我们的取暖权益?更别说冬天天气说变就变,上午还阳光明媚,下午就刮起寒风,供热公司总不能跟着天气“看心情”供热吧?
我们每年交的取暖费,是整个供暖期的“全价票”,包含了从11月5日到次年4月5日每一天的供热用度,不是“按需计费”,更不是“达标就停”。供热公司收了钱,就有责任在整个供暖期内持续稳定供热,确保室内温暖,而不是钻“18℃”的空子,为了节省成本、提高利润就擅自停暖。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条例规定,更是对居民权益的漠视。可能有人会说,“我家白天开窗通风,室温也能到18℃,停暖也没关系”。但你有没有想过,不是所有人的房子都向阳,也不是所有人都能靠自然温度维持舒适。住在一楼、顶楼或者楼头的居民,房子保温性差,就算白天温度高,到了晚上也容易冷;家里有老人、小孩、病人的家庭,对温度的要求更高,18℃的室温根本满足不了他们的健康需求。供热公司不能以“部分用户达标”为由,就停掉整个片区的供热,这是典型的“一刀切”,也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更令人无奈的是,眼下不少居民反映家中暖气冰凉、暖气片毫无温度,甚至放出的全是冷水。然而,供热单位却依旧我行我素,一句“已经达标”竟成了他们搪塞责任的“免死金牌”。我们按时足额缴纳了采暖费,换来的却不是足额的温暖。问题的症结,不仅在于个别供热企业的拖延与敷衍,更在于监管部门的主动作为严重缺位。冬季取暖是最大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冷暖,绝不能当成“小事”。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比如住建局、供热办,必须把居民取暖当成民生重头戏来唱,加强对供热公司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要建立常态化的测温巡查机制,不定期抽查居民家中温度,对擅自停暖、供热不达标、拖延整改的供热公司,要严肃处罚,绝不姑息;另一方面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让居民遇到问题能及时反映、快速解决,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说到底,供暖不是“达标就行”的敷衍事,而是要让居民真正感受到温暖的民生事。18℃的底线绝不能成为供热公司偷工减料的借口,我们交了全额取暖费,就该享受整个供暖期的稳定供热。希望供热公司能守住底线、扛起责任,也希望监管部门能主动作为、严格监管,让每一位市民都能在冬天里住上暖屋子,过上舒心冬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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