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供暖对居民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不少居民出于各种实际情况,会有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求。大家或许有所不知,各地对于暂停或恢复供热的申请时间规定,其实相差并不大。为了让大家都能清楚了解,下面就为大家梳理部分地区的相关申请时间要求。
北京市 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京管发〔2022〕22 号),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之后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一般应为整个采暖期,且最少为一个采暖期。要是遇到特殊情况,在能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的前提下,用户若确实需要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提前 7 日向供热单位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新疆阿克苏地区 阿克苏阳光热力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停暖、恢复供暖业务的时间为每年 4 月 1 日至 9 月 20 日。其中,沙雅县、阿瓦提县受理停暖、恢复供暖业务截止到 10 月 20 日;拜城县、乌什县截止到 9 月 20 日;温宿县、柯坪县截止到 9 月 30 日。热用户要是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报停手续,将被视作正常用热,需缴纳全额采暖费。
山东部分地区 以邹平市为例,根据《滨州市供热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规定,热用户打算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 10 月 15 日前通过书面或互联网平台进行办理。只要具备分户管控条件,供热企业就应为热用户办理相应手续,并且供热企业不得因热用户停止或者恢复用热收取任何费用。另外,山东省在 2025 年 3 月 20 日通过的相关决定中提到,对已具备供热条件的住宅小区,相关部门和供热企业应主动服务;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要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对于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附《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
的解读
由此可见,多数地区申请暂停或恢复供热的时间集中在每年 9 月 - 10 月左右 。如果您有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求,一定要留意所在地区的具体申请时间规定,及时向供热公司提出申请,以免影响自己的正常用热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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