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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 城镇供热采暖工作的通知

24 2016-10-26

西宁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我省2016-2017年冬季城镇供热采暖工作,保障广大群众正常、稳定用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供热采暖组织领导。城镇供热采暖工作事关民生及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城镇供热工作,保障居民冬季采暖,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城镇供热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群众需求为目标,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影响城镇供热采暖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问题,确保供热安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困难家庭供热保障工作,让百姓温暖过冬。

 

二、全面排查,认真做好供热保障工作。各级城镇供热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供热保障工作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一是抓紧推进集中供热改造工程进度,特别是对影响今年按时供热的工程,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施工进度,确保按时完工。二是以重点区域、重点用户及供热管网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整治台账,责任到人、限时整改,确保按期供热。三是督导各集中供热单位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工作,确保采暖期前供热设施检修率和完好率达到100%,特别是承压供热设施要经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四是各集中供热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热源和换热站运行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人员进行供热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应急保障、安全操作等技术的专业培训,切实提高一线职工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五是各集中供热、供气单位要提前制定和完善供暖用燃气、燃煤供应应急预案,建立供热值守和应急抢修抢险制度,对上岗人员要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冬季供热安全有序。

 

三、加强监管,不断提高供热服务质量。各级城镇供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供热服务质量的监管,及时掌握供热运行情况和用户采暖情况。对供热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采暖期内,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供暖温度的规定,确保用户室内温度达到国家标准。全面实施规范化服务,严格执行供热服务公示制和承诺制,公开供热时间、服务标准、监督电话、单位名称和具体负责人,及时解决用户的供热投诉问题,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保证用户采暖质量达标,降低用户投诉率。

 

四、高度重视,做好应对低温极端天气供热保障工作。各地城镇燃气、供热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及时掌握低温极端天气信息,针对天气变化的实际情况,督导相关企业加强对燃气、供热等管网设施进行巡检维护,预防和及时解决因管网设施损坏引起的大面积、长时间停供现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热燃料的供应和储备,确保供热正常运行。一旦出现因极端天气导致的供气、供热中断,要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合理安排停供次序,优先保证居民生活和采暖用气,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五、落实责任,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6年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青建燃〔2016262号),落实2016年度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任务,强化供热计量工程监管闭合管理。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制定出台两部制热价标准,建立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政策体系。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执行供热计量器具首检和周期性强制检定工作规定,落实“一表一证”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对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监理、施工、供热单位(物业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供热计量法规政策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罚违法行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确保新竣工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和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工程供热计量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青建燃〔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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